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之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前開機關團體實施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之行為時,依規定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之身分關係,主動公開於電信網路或以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如未踐行此一公開義務,按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